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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阳防爆电机: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机分会工作条例


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机分会工作条例
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机分会(以下简称分会),英文名称为Explosion-proof Motor Domestic Control Institute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。英文缩写:EMDCI。

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防爆电机及本行业相关的制造、经营、科研、设计、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事业单位,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、不受地区、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;努力为会员服务,为行业服务,为政府服务。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“纽带”和“桥梁”作用。为振兴发展我国防爆电机行业做出积极贡献。

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的分支机构,按照协会的委托和统一工作布置,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。

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南阳市。秘书处挂靠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,邮编:473008 地址: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

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

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,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并贯彻落实。

(二)收集本行业国内外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,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,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,推动行业各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。

(三)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,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,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、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。

(四)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起草、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,组织制订、修订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,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。

(五)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。开展对国内技术,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、分析和交流工作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。

(六)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,协助政府组织搞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工作,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、咨询和认证工作。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。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。

(七)实施行业自律,组织订立行规行约,并监督遵守。

(八)开展技术咨询,组织技术交流,开展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。

(九)组织交流企业改革、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,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。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。

(十)开展本行业价格、税收、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,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。收集、整理、分析产品价格、税收的信息,组织行业内投标、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。

(十一)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、劳动管理、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,并提出建议。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,组织开展职工培训工作。

(十二)与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。

(十三)开展国际交流活动,与国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工作。

(十四)组织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。

(十五)编辑行业情况介绍、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,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。

(十六)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均为团体会员。

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,从事防爆电机产品生产制造、零配件、相关原材料,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、经营、设计、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、事业单位,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,有加入本分会意愿的,均可申请入会。

第九条 本分会受协会委托接纳单位会员。各申请入会单位填写协会统一印制的“会员入会申请表”及提供有关资料,交本分会秘书处,由分会秘书处审核批准通过,并报告分会理事会。分会秘书处将“协会入会申请表”复印件一份上报协会备案。入会日期以分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有权对本分会领导人员、工作人员及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、质询、建议,并进行监督;

(三) 有权参与本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,优先取得有关信息、资料,并可优惠享有本分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;

(四)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,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,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,有权要求本分会予以协助。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、行规行约,执行协会和本分会有关决议,维护协会和本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;

(二)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并努力完成协会和本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,及时向本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;

(三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四)接受本分会的评议或调解,积极协助本分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的协调;

(五)积极维护协会和本分会的团结、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。不组织、不参加有损于协会和本分会的一切活动。

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,交回会员证,由分会报协会备案。会员退会不退会费。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,按入会审批权限,经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

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,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二)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;
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四)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协会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,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,经理事会决定,可以进行调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审定分会的工作计划,工作总结、审议通过本分会的行规行约、财务预决算。

(五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审议理事的变更;

(六)决定本分会秘书处、内部机构设置、撤销、合并;

(七)根据理事长提名,决定聘用秘书长;

(八)推举名誉理事长,聘用顾问;

(九)领导本分会秘书处开展工作;
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一)决定本分会其它重要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,有较强的组织、协调和决策能力,热心行业工作,办事公正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 提名秘书长、由理事会决定聘任;

(四) 根据秘书长提议,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和其它主要负责人;

(五)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六) 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行使期上述有关职权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,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。

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参加理事会活动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主持分会常设办事机构(秘书处)的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内部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,由理事长决定聘用;

(三)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四)根据工作需要,提出秘书处内部设立若干工作部门的建议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原则

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:

(一)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;

(二) 国内团体或个人的捐款;

(三) 政府部门给予的资助;
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 利息;

(六) 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:

(一) 本分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;

(二) 出版会刊和编印资料等费用;

(三) 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;

(四) 常设办事机构等工作人员的工作津贴等费用;

(五) 表彰分会工作人员及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;

(六) 其他正当支出;

(七) 上缴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费用。

第二十八条 分会活动经费由分会秘书处负责管理,接受理事会监督,定期

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及完整。

第三十条 本分会应聘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金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二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、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4年5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。

 
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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